当前位置: > 走进纪念馆 > 制度公示

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
时间:2021-12-01 16:32:43

第一条  为了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管理,提高学术研究水平,依据《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》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 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、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。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交流,弘扬学术道德。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,发扬实事实是,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。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。

第四条  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,尽职尽责,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。

第五条  一般情况下,学术委员会(出席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,会议有效)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,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发全体委员,并存档备案。

第六条  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,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。

第七条  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。审议纪念馆学术发展规划;制定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的年度科研计划;主持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;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。

第八条  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
第九条  本规程由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