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向公众提供更好服务,纪念馆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,代为保管纸质等与纪念馆主题相关的各类藏品,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、资料查询及藏品鉴定咨询服务。制度公布如下: 一、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免费为公众提供藏品寄存、代保管、资料查询及藏品鉴定咨询服务。 二、纪念馆专人具体负责藏品寄存、代保管服务工作。 三、寄存、代保管收藏品必须为具备纪念馆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。 四、寄存、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,收藏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按规定取回藏品。 五、寄存、代保管的收藏品,在征得收藏单位或个人同意后,本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、养护服务;作为回报,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享有寄存、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、研究权、展示权。 六、收藏单位或个人和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在自愿的基础上,依法订立相关寄存、代保管协议;所有寄存、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进行相关专家鉴定,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。 七、寄存、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,必须按照本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。 八、本馆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、藏品养护、修复的咨询和帮助。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、紧急的藏品养护、修复情况和事项时,应向咨询者明示,并提出相关建议。 九、咨询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馆保管部进行藏品养护、修复和帮助咨询。联系方式:0794-8222249(办公室) 十、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所有。 |